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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共同购买房屋,一方房款出少了能起诉支付吗?

2022-11-2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432人看过举报


广州共同购买房屋,一方房款出少了能起诉支付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支付,但要注意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自己权益受损之日开始算。如下面这个案件,二人同居期间共同购房,房产证写明各占50%份额。分手后一方起诉对方返还其多支付的房款。最终法院认为从房产证出来开始算诉讼时效,已过三年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杜某要求陈某返还杜某多支付的首期款242682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查明事实可知,杜某、陈某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案涉的某1501房并将该房屋按各占有50%的份额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因此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的购房款应由杜某、陈某双方各支付50%。涉案房屋首期款为1514636元,于2010521日已支付完毕,其余购房款151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于20206月清偿完毕。本案杜某主张自按揭款清偿完毕之时其才知道且应当知道陈某不同意向其返还杜某多支付的首期款242682元,未超过诉讼时效,然,根据双方陈述可知,涉案房屋由杜某出租收取租金,按期清偿银行按揭贷款后的租金余款按50%由两人分配,故涉案房屋实际由杜某控制,杜某完全可从前述租金余款中扣取其多支付的首期款,其仅以陈某会吵闹不同意为由而没有扣款并不符合常理。退一步来讲,如陈某不同意在其所获取租金中扣除杜某多支付的首期款,杜某即应知晓其权利受到损害,而杜某在按揭款清偿期间均未提出主张。根据本案证据可知,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明书于201392日业已办妥,而杜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对其持有的房屋份额以及应承担的购房款金额至迟于201392日即已清楚,如杜某认为其多支付了首期款,至迟也应在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后三年的合理期限内向陈某提出全额返还请求或从获取的租金余款中扣偿,在陈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及时提起诉讼,但杜某直至202076日才提出本案诉讼,故,法院对陈某关于杜某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予以采信,判决驳回杜某诉讼请求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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