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收的土地上没有青苗,青苗补偿款归谁?
张静律师解答:即使征收的土地上没有青苗,青苗补偿款也应当属于实际经营权人。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立案时案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经审查,本案涉及的是征收补偿费用的处理,案由应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关于涉案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上某经济社确认涉案土地由杨某占有并经营使用,地上附着物也是杨某建设。《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上述规定表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与土地为不同的物,可以分属不同的所有权人,所以土地所有权人未必就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而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的合同效力直接涉及土地所用权或使用权的归属,并不当然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归属。所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款应当属于承包方或承租方对于涉案土地多年经营投入的补偿。即使涉案土地上没有青苗,青苗补偿款也应当属于实际经营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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