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起诉政府付补偿款属民事还是行政纠纷?
张静律师解答:属于行政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厂房建造人与经济社和镇政府一起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款已打到镇政府账户,后厂房建造人与经济社发生纠纷,都认为补偿款该归自己,于是镇政府就暂停发放补偿款。厂房建造人起诉镇政府发放款项,起诉民事案件。一审法院判决厂房建造人和经济社一人一半。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行政案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后原告另行起诉了行政案件。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某镇政府、某经济联社与陈某于2017年9月签订的《某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约定,经各方签字确认《某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计价确认表》后即为陈某的补偿款,该补偿协议实为行政协议,即便某经济联社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了该协议某些内容的协商,也并未改变该协议的行政性质,协议当事人的地位没有改变。现陈某请求按补偿协议发放补偿款,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将本争议作为民事诉讼受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陈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