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间关于出资产生的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张静律师解答:如是公司注册资本内的出资,则属于股东出资纠纷,如是公司注册资本外的出资,则属于股东以合同形式达成的对公司进行投资、经营管理和盈亏分配等事宜的约定,属于合同纠纷。如下面这个案件,由于公司注册资本早就到位,故一审法院认定案由为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法院认为不妥,改为合同纠纷。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合作协议书》是在律师见证下签订的,法有效。曾某已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支付140万元购买乐某公司的股份,并且进行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成为持股50%的乐某公司股东。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合作协议书》第三条中表述的“出资”“增资”,并非《公司法》中的含义,结合该协议书上下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合作协议书》第三条中的意思是指“增加对乐某公司的投资”。该协议是在公司注册资本之外,股东以合同形式达成的对乐某公司进行投资、经营管理和盈亏分配等事宜的约定,且双方当事人均以该协议书作为诉辩的依据。据此,法院确定本案的案由为合同纠纷。原立案由为股东出资纠纷不妥当,一审法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