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主张经理低价销售产品给公司造成损失能索赔吗?
张静律师解答:需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主张某总经理低于公司规定的价格售车,给公司造成损失,但所提交的证据上的签名非该总经理所签,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关于刘某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时某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时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刘某于2019年1-2月期间,因未严格执行《综合毛利执行表》上规定的新车台均综合毛利执行标准,新车单台零售价格过低,给时某公司造成损失的事实。但根据广东明某文书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显示,该《综合毛利执行表》上“各特约店第一负责人”处的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处填写的笔迹并非刘某所签。因此,即使刘某为时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并无证据证实刘某确认《综合毛利执行表》上列明的新车毛利率标准,即时某公司主张刘某违反《综合毛利执行表》的规定,违规低价销售车辆给时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66790.75元,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