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越秀区回迁安置房确权纠纷 无法交房安置房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10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 |367人看过举报

广州开发商倒闭了无法交房安置房,起诉赔偿房款如何计算?

张静律师解答:法院会评估交房时间的房价,然后按此房价乘以应交房安置房的面积计算房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是19981230日安置回迁,最终法院评估出来此时间的房价为33600/平方米,最终计算到房款为3104640元。

判决书节选:

本案诉讼过程中,根据王1、王2的申请,法院经摇珠确定委托广州合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某公司)对回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合某公司于201719日作出合某评字[2017]FSF01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其中内容为:最终确定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x楼东向电梯楼及楼梯楼,规划用途为住宅,在价值时点2016316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2016316日新建成的电梯楼评估单价为44400/平方米、楼梯楼评估单价为28800/平方米;19981030日建成的电梯楼评估单价为33600/平方米、楼梯楼评估单价为21800/平方米。在2007713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19981030日建成的电梯楼评估单价为10200/平方米、楼梯楼评估单价为6600/平方米。

法院认为,关于王1、王2所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问题。涉案地块用地性质已由商品住宅用地调整为商业金融和社会停车场用地,因此,不可能再通过回迁方式安置该地块被拆迁户,故王1、王2要求土地中心进行货币补偿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王1、王2应回迁补偿的房屋面积为92.4平方米,土地中心按协议约定应于19981230日安置王1、王2回迁,故王1、王2应得的货币补偿款为92.4平方米×33600/平方米=3104640元。鉴于王1、王2与土地中心的拆迁行为发生在1994,1、王2请求按最新的拆迁条例的规定增加20%的货币补偿款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至于王1、王2是否已支付购买增大面积款,并不影响土地中心支付货币补偿款给王1、王2,土地中心可另寻途径解决。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89750

  • 昨日访问量

    386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