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以。除非开发商明确地告诉购房者,房子还不符合交楼条件,购房者还愿意收楼,才表示购房者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能再索赔。否则购房者不知道房屋不符合交楼条件,收楼了也可以索赔预期交楼的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关于开发商抗辩关买家的收楼行为是否视为关买家接受了涉案房屋存在部分瑕疵并认可当时涉案房屋达到交付条件的问题。关买家与开发商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涉案房屋交付的标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在2017年8月9日才具备交付条件。对于尚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进行交付,属于对原合同约定的变更。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开发商与关买家未就变更收楼条件重新达成协议,即关买家对收楼条件的变更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的规定,默示行为应当是以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要求为前提。本案中,开发商并未明确告知关买家涉案房屋交付时尚不具备永久通气的条件,相反开发商提供的资料导致关买家误以为涉案房屋符合交付的条件。在此前提下,即便关买家已经办理了收楼手续,也不构成行为默示的意思表示。也即关买家未以明示或默示的任何方式,表示对变更收楼条件的认可。因此,开发商的上述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