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认购书仅是一个预约合同,买家不买,定金没收,卖家不卖,定金双倍返还,任何一方都无权强制要求对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起诉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就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判决驳回买家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赵买家主张开发商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手续、协助办理并交付案涉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是否成立。根据本案事实,开发商以其并非合同相对方等为由拒绝按照《认购书》的约定与赵买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本案中是否可强制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与赵买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缔约义务,仍需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现双方在《认购书》中仅就合同当事人、标的、价格等部分必备条款作出简单预约,故此本案中涉及房屋交付条件、配套设施及公共设施交付承诺、面积差异处理、办理产权登记事宜等主要合同条款均需双方进一步磋商才可确定。《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是民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开发商庭审明确表示不同意与赵买家继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赵买家要求予以强制缔约,明显不符合前述民事法律关系设立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赵买家诉请开发商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手续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其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并交付案涉房屋的不动产产权证,均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义务范畴,在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的前提下,对其该部分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