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如合同内容与公司设立时所需的公司章程表现形式已经高度一致,则属于设立公司的合同。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多人股份公司成立合作协议书》的性质属于公司设立的合同还是合伙协议: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或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案所涉《多人股份公司成立合作协议书》载明拟设立公司,且约定了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与上述法律规定完全吻合,故合作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与公司设立时所需的公司章程表现形式已经高度一致,《多人股份公司成立合作协议书》属于公司法意义上设立公司的合同,而非合伙协议,本案应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