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无效,因违法建设已被拆除,法院判决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返还土地被出租人并支付土地使用费。本案中,如厂房未被拆,法院可能只会判决合同无效,不会判决返还土地。
判决书节选:
合同签订后,某十三社将案涉地块交付梁某。梁某承租土地后,在案涉地块搭建约三、四百平方米的简易厂房,后因报建手续不齐,被政府部门拆除。因厂房被拆,双方就租金缴纳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案涉土地为集体农用地,合同约定用于建设厂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因此,某十三社、梁某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某十三社请求梁某返还案涉土地,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但梁某实际使用了案涉土地,因此,梁某应当参照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土地使用费。因此,梁某应当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每年1200元的标准向某十三社支付土地使用费至交还案涉土地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