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市政设施配套延迟不属于不可抗力,开发商要自己承担建设风险。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新某公司是否可以以“珠江工业园市政排水污管网系统暂未完成导致污水井管网排放尚不能接通”为由顺延交楼的问题。其一,《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七补充协议第十一条虽约定了“因政府市政道路及相关配套建设等特殊情况导致入伙时间延迟的,买方同意入伙时间顺延且不属卖方逾期交付商品房”,但对于何谓“相关配套建设等特殊情况”没有明确约定,双方亦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新某公司不能以约定不明的条款作为其要求顺延交楼的合理理由。其二,新某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清楚了解房地产建设开发流程,其通过附件七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交楼条件等进行了变更或补充,亦可以印证其是在充分考虑和预见到涉案房屋何时符合交楼条件的基础上才确定了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涉案商品房项目因珠江工业园市政排水污管网系统暂未完成导致污水井管网排放不能接通,不属于不可抗力,而属于应由新某公司承担的相关开发建设风险。综上,对新某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