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开发商能否以市政设施配套延迟主张延迟交楼?

2022-10-1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588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市政设施配套延迟不属于不可抗力,开发商要自己承担建设风险。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新某公司是否可以以“珠江工业园市政排水污管网系统暂未完成导致污水井管网排放尚不能接通”为由顺延交楼的问题。其一,《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七补充协议第十一条虽约定了“因政府市政道路及相关配套建设等特殊情况导致入伙时间延迟的,买方同意入伙时间顺延且不属卖方逾期交付商品房”,但对于何谓“相关配套建设等特殊情况”没有明确约定,双方亦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新某公司不能以约定不明的条款作为其要求顺延交楼的合理理由。其二,新某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清楚了解房地产建设开发流程,其通过附件七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交楼条件等进行了变更或补充,亦可以印证其是在充分考虑和预见到涉案房屋何时符合交楼条件的基础上才确定了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涉案商品房项目因珠江工业园市政排水污管网系统暂未完成导致污水井管网排放不能接通,不属于不可抗力,而属于应由新某公司承担的相关开发建设风险。综上,对新某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91793

  • 昨日访问量

    337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