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无效,法院会根据实际逾期交楼的时间调整违约金。如下面这个案件,因逾期交楼的时间太久且目前不确定,法院酌情判决每日按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综上所述,南某公司应向孙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孙某主张该违约金自2016年1月5日起算,予以照准。对于违约金的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南某公司至今未能协助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确实给孙某造成一定的损失,且该损失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虽《补充协议》约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房价款的2%”,但案涉房屋所在的楼宇至今未通过规划验收,而未通过规划验收的房屋显然是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即南某公司何时可以协助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违约事实、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之中的情形下,若以总房款的2%为限计算违约金,显然有违公平合理、诚信原则,以此为准计算得出的违约金亦明显不足以弥补南某公司违约给孙某造成的损失,故综合本案案情,将迟延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酌情调整为每日按总房价款3983424元的万分之一、自2016年1月5日起计至南某公司将《房地产权证》交付至孙某之日止,并以不超过购房款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