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难度较大。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股东起诉被告股东侵犯其财产权,因其用个人账户收公司款项。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股东有收款也有付款,不能证明侵权。且就算是侵权,也是侵犯公司的财产权,股东个人无权起诉,最终驳回原告股东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被告、被告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存在侵权行为,应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问题。本院分析如下:赖原告要求李被告、被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赖原告理应对李被告、被告公司存在侵权行为、赖原告存在损害事实、李被告、被告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充分举证。其一,赖原告认为李被告存在通过李被告个人账户及其他第三方账户收取公司的业务收入、所收款项不列入年度审计报告等侵权行为,但是李被告提供银行账户流水明细显示其个人银行账户存在为公司支出款项的事实。退一步说,即使李被告存在赖原告所称的行为,该行为直接损害的是公司的利益,而公司利益不等同于股东利益。本案中,如果李被告的行为造成公司的损失,亦应由公司主张权利,利益归属于公司。其二,一般来说,公司股权的交易价格是由公司实际资产、负债、经营情况、发展前景等多重因素综合决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不能简单地通过各项资产相加或依据审计报告确定,与公司净资产也并非一一对应关系,赖原告在庭审时也陈述其转让款依据其出资300万元确定的,故涉案股权价格与公司的资产状况并没有直接关系,转让价款300万元系各方当事人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确定的,是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综上,赖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亦无法证实其股权转让款蒙受巨大损失的损害事实,其所谓的侵权行为与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亦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赖原告要求李被告、被告公司赔偿损失及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