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宅基地合建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和补偿款归谁所有?

2022-08-0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652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归卖家所有,但卖家必须补充买家的损失,补充损失时需考虑到卖家拆迁所获得的经济权益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将宅基地卖给买家后,买家建了一栋宅基地房,后该房被拆迁。拆迁人与卖家签了安置补充协议,但因卖家和买家之间有争议,故一直不将安置房和补偿款给到买家,需等争议解决了才给付。卖家起诉应安置补偿协议的权益归其所有,获得了法院支持。

判决书节选:

关于姚卖家主张确认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包括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房补偿)归其所有的问题。本案的实质是姚卖家与曾买家关于案涉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归属的争议纠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246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姚卖家和曾买家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案涉房屋已于2013417日被拆除,事实上已不能返还;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391号案的民事判书决亦认定姚卖家与石某八社、石某九社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据此,姚卖家有权获得其与石某八社、石某九社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项下乙方可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至于姚卖家依据《补偿安置协议》最终可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的范围,则应由其另循合法途径与石某八社、石某九社解决。

判决:确认姚卖家于20121128日签订的编号为穗天潭协X号的《天河区员村街石某第八、第九股份合作经济社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乙方可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归姚卖家所有。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8296

  • 昨日访问量

    411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