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实践中有的案件里,经常遇到有多笔转账的情况,原告起诉后,被告就某些转账的原因进行抗辩。最终可能某些金额被支持,某些金额不被支持。不被支持的部分,如果被告不能合理说明收款原因,原告可以再次起诉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的是本案是否存在不当得利、何某是否需要向黄1、黄2返还不当得利70.1万元及利息。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在本案中,黄1以黄2名下尾数4269的账户向何某名下账户转账共37笔款项,总额为4819085元……。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案涉的从黄2账户转账支付到何某账户的4819085元款项中,有880230元属于因做流水需要而产生,有2911800元为黄1向何某的借款,故在扣除上述可以确定性质用途的款项后,余款为1027055元(4819085元-880230元-2911800元),即现有证据显示黄1、黄2还向何某转账支付了1027055元。就1027055元的性质用途,何某主张是黄1用于偿还向案外人李某借款的款项。但是,对于其收取的上述2017年1月7日312000元、2017年2月21日424000元、2017年4月7日280200元三笔合计1016200元的款项具体是对应偿还李某的哪一笔出借款的问题,何某在一审与二审的陈述不一致,何某在二审的陈述实际是推翻了其在一审的陈述,而何某二审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424000元、280200元是分别偿还李某向黄1出借的40万元和27万元借款。且在李某诉黄1等人借贷纠纷一案中,何某就法院向其出示的黄2对何某借记卡中收支情况中载明的款项,述称是其和黄1之间的借、还款往来,与李某和黄1之间的借款无关。鉴于何某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且何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何某主张黄1、黄2向其支付的1027055元款项中包括黄1通过其向李某还款的款项不予采信,而何某也无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黄1、黄2之间除了借、还款外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也即何某在本案中未能就其多收取的1027055元的性质用途作出合理解释。由于何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占有该1027055元的法律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何某取得该1027055元已经构成不当得利,黄1、黄2有权要求何某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