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同居析产纠纷中,如何认定同居开始和结束时间?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239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由法官根据案情和证据酌情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定摆酒时间为同居开始时间,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认定了同居结束时间。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关于同居时间的起至问题。本院认为,201110月至2015年底,王男、李女之间存在同居关系,理由是: 李女从20101111日至201599日的居住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某304,201597日之后的居住地址变更为涉案房屋即602,而广州市花都区某304房登记在王男母亲许某名下。2011101,双方在河南省××县城××镇举行了订婚仪式。201518日在王男××河南省灵宝市举办了婚礼。以上事实王男提供了李女的《广州市流动人员基本情况》、照片及视频为凭,李女对王男提供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并确认与王男在高中毕业后确立恋爱关系、订婚及摆酒结婚的事实,但认为其到广东之后先后在湛江、××及××等地工作并租屋居住,并未与王男同居,故否认与王男存在同居关系。法院认为,双方从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居住在王男母亲的广州市花都区的家,继而订婚,再到摆酒结婚,一系列行为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同居关系。另外李女提供的其与许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体现出许某将李女看待为媳妇及家人,双方在老家订婚与结婚均举办隆重的仪式,向亲朋戚友宣布其两人的关系,故此法院确认双方从订婚之日确立同居关系。至于两人分手的时间,两人各执一词,结合双方的陈述、李女及方某公司、方某图片社的银行流水及李女居住地址的变更节点,认定双方于201599日结束同居。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648167

  • 昨日访问量

    673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