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能起诉他人婚姻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前妻起诉前夫与她人婚姻无效,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认为其没有起诉资格,改判驳回起起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本案中,邹女与胡男于2010年10月30日登记离婚,胡男与罗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邹女并不属于婚姻当事人,也不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其起诉要求宣告胡男与罗女婚姻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邹女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至于邹女与胡男之间的财产纠纷,邹女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