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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居期间买房写女方名字,分手了能起诉借名买房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160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除非有证据证明买房时有借名买房的合意,否则以借名买房案由起诉会败诉。如下面这个案件,男方起诉借名买房,法院认为男方没有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即使男方有出资也仅构成债权关系,可另案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是否支持另案处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针对涉案1802,孙男主张其与周女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事实能否成立,以及孙男诉请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应否支持。涉案1802房现登记在周女名下,孙男主张其与周女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事实。本院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虽涉案1802房的首期房款174570元由孙男支付,孙男也通过周女的银行账户偿还了约20余万元的银行按揭款,且涉案1802房由孙男实际居住占用,但从本案的事实、证据进一步分析,其一,在周女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前后,孙男与周女之间并无就涉案1802房签订任何借名购房的书面协议,本案周女对于孙男所主张的借名购房事实不予认可,而孙男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购房的合意,故孙男应就其未能履行举证责任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其二,购买涉案1802房期间,孙男、周女系情侣关系,孙男另行购买了与涉案1802房相邻的1801,两套房屋打通使用。法院从常理分析,认为两人购买相邻的两套房产应当是为了结婚后共同生活,并非是孙男借用周女的名义购买涉案1802,。其三,虽本案证据显示,双方分手后曾因银行按揭款及房屋的处理进行协商,但双方对涉案1802房的产权归属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综上,法院综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认为孙男所支付的涉案1802房的首期款及偿还部分按揭款,以及孙男自2009年收楼后居住使用涉案1802房的事实,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购房的合意,故对孙男所主张的借名购房事实不予确认,不予支持孙男的过户请求。至于孙男为涉案1802房所支付的购房款以及办理过户手续所垫付的相关费用,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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