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继承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下面这个案件,双方虽已离婚,离婚后丈夫自己买了房子,前妻仍帮前夫还了3年银行贷款,因为双方仍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丈夫去世,婆婆继承了房子。前妻起诉婆婆返还垫付的房款,法院最终支持其诉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案由及基础法律关系。首先,当事人双方对涉案房屋由王母继承并无争议。涉案房屋系由王夫在与钟妻离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购买,并以个人名义进行贷款及还贷。后王夫过世,王母作为王夫的继承人对涉案房屋予以继承,钟妻对该房屋由王母继承并无异议,据此,涉案房屋并非钟妻与王夫的共同财产。本案立案时案由为共有物分割纠纷,现予纠正。
其次,钟妻主张其基于与王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为涉案房屋支出相关款项的事实,提供了证据予以佐证。结合钟妻提交的住户卡、照片、住院病案及病危(重)通知书、连续的银行及支付宝流水可知,其与王夫从离婚后至王夫病逝前,在日常生活中,与王夫共同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住户卡,并为王夫支付了住院费;在经济往来上,为涉案房屋支付了购房契税及近三年的购房贷款,双方在生活、经济方面长期往来密切。钟妻主张其基于共同生活而支付涉案房屋的相关费用,可信度较高。王母抗辩主张钟妻向王夫转账相关款项系基于借贷或赠与,由于王夫已死亡,未能就借贷或赠与的有关事实进一步查明,但从钟妻提供的证据可见,其系持续、固定地为涉案房屋的还贷支付了相关费用,未能体现为借贷或赠与,法院对王母的抗辩不予采纳。
最后,钟妻对涉案房屋投入的款项为其利益,王夫现已过世,涉案房屋已由王母继承及使用,钟妻的该项利益受损,王母取得钟妻对涉案房屋的投入利益缺乏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本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关于王母应否向钟妻返还争议款项。如前所述,王母取得钟妻为涉案房屋投入款项的利益缺乏法律依据,钟妻据此要求王母返还款项,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