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无权,区政府才有权。但实践中若镇政府有区政府的授权,法院一般也不会轻易认定其无权。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镇政府是适格被告。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太某镇政府及经济联社对《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计价确认表》所记载的补偿类别、数量、金额、补偿依据等内容及补偿总金额24,776,749.4元无异议。太某镇政府也确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已将补偿款项汇至该镇征拆补偿专用账户。故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太某镇政府应当向何方支付补偿款项及数额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应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据太某镇政府提交的其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签订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协议》,明确按照白云区政府的相关工作部署及相关文件规定,该办公室代表区政府作为新建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项目白云区段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牵头单位,太某镇政府负责实施本项目太某镇段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即由太某镇政府具体履行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的职责。太某镇政府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虽非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区政府批示指示下,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实际代表了有关部门的意志,故不宜以该镇无职权为由否认协议效力。且结合协议相对性及本案实际情况,陈某要求支付剩余补偿款项,该款项由太某镇政府实际支配,故该镇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