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铺被征收,房东能单独和征收人签拆迁补偿协议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征收人和产权人签征收补偿协议,房东没有义务通知承租人参与协议的签订。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朱承租的上诉请求,本院对杨出租应否向朱承租支付因涉案房屋拆迁而产生的附着物和附属物补偿款、商铺开办和搬迁补偿费、商铺临迁费的上诉争议问题进行审查。
朱承租向杨出租承租的涉案房屋因城中村改造政策的实施而需要拆迁,造成双方签订的涉案《商铺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属于涉案《商铺租赁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因国家政策变动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不可归责于双方。根据现有书证及查明的事实,杨出租于2019年3月14日将上述房屋拆迁事宜通知了朱承租并提出解除合同,而朱承租不同意杨出租提出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且至其2019年4月17日提起本案诉讼时仍未迁出涉案房屋,即至该日涉案《商铺租赁合同》实际仍未解除,故杨出租履行了告知提前终止合同事由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朱承租解除合同的合同义务,依照涉案《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杨出租对朱承租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无需承担责任。此外,涉案《商铺租赁合同》并无约定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协商及签订应由杨出租通知朱承租参加或者需征得朱承租的同意。因此,朱承租以杨出租未履行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义务及未通知朱承租参加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协商和问询朱承租对补偿项目的意见为由,主张杨出租对房屋拆迁造成其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