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的解除双方都有过错,还能双倍返还定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认定合同的解除是单方的原因,判决双倍返还定金。二审认为双方都有过错,判决单倍返还定金即可。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至于本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梅某公司是否应双倍返还15万元款项的问题。本案中,梅某公司收取中某公司定金15万元并于《黏土销售合同》中与中某公司约定“如乙方未依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每日货款,甲方可不经乙方同意随时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收乙方已付定金。在合同期内,甲方已通知乙方,乙方无特殊情况(人力不可抗拒),乙方无故连续三天不能组织车队进场取黏土,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收乙方已付定金”,即中某公司、梅某公司已明确约定相应款项为定金并明确约定相应的定金罚则。现梅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中某公司主张收受定金的梅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依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中某公司、梅某公司签订的《黏土销售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为:梅某公司是否应向中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法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废弃物的除外。双方签订的《黏土销售合同》亦明确约定了“在中某公司车队未入现场运输前,梅某公司应办好所有合法有效的政府批文及其他手续,确保中某公司运输不受任何影响”。而梅某公司至今没有提供相应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给中某公司。即梅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是,双方协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梅某公司要求中某公司尽快组织运输涉案黏土时,中某公司并未要求梅某公司出示《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而是提出因雨季、工艺品质等因素导致迟延运输、并会尽快组织运输等。可见,涉案合同未能履行双方均存在过错,双方均负有责任。现双方合同已经解除,依据公平原则,梅某公司应向中某公司返还定金15万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