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父母的宅基地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合资建房能起诉分割份额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果是父母的宅基地转名至一个子女名下,其他子女有出资共同建房,则可以要求分割房产份额。至于分割的份额,如兄弟姐妹间有签订分配协议,则按协议分割份额,如无协议,则应按共同共有平均分配。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刘1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登记在刘2名下)的权益份额及如何分割。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刘1、刘2系兄弟关系,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于其父亲、后转名至刘2名下。正是基于上述当事人之间的亲缘关系和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来源变革,双方才签订涉案两份《合约》,约定双方在涉案宅基地上合资新建房屋,并对新建的房屋共同拥有相应的权益份额并分享收益。《土地管理法》之所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是基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以身份为基础的权利,其权利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这一权利属性是为了保障村民生活居住的基本权益。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现双方均非涉案宅基地房屋所在的村集体村民,但双方均为该村经济联合社的配股人员。由此可见,本案双方的合资建房关系与一般的村民违法将自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非本村村民的情形并不完全相同。基于上述房屋建设的背景及事实,双方订立涉案《合约》约定涉案房屋由双方各拥有50%的权益份额、并按此分配收益,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刘1已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投入相关款项建设涉案房屋,故其起诉要求对涉案房屋50%的权益进行分割,合理有据,应予支持。刘2主张双方并非合资建房关系而是借款关系,明显与涉案《合约》《备忘录》的内容不一致,亦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刘2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至于具体的分割方式,鉴于涉案房屋一直由刘2使用管理,且刘2已明确表示若分割涉案房屋权益的同意购买对方相应的权益份额,故一审法院判决刘2向刘1支付涉案房屋评估价50%的款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刘1要求二审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归其所有,但其一审期间并没有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故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