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屋的承租人拒绝交出房屋能直接强拆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需履行以下程序:催告交地-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行政强制和行政赔偿纠纷。关于新造镇政府拆除涉案房屋是否合法的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上述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基础上,只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可强制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在人民法院作出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不具有拆除房屋强收土地的权利。即使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后,还需根据《行政强制法》上述规定,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保证被征收人的陈述申辩权。本案中,虽然涉案集体土地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新造镇政府已与涉案房屋权属人签订并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在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拒绝交出涉案房屋的情况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未经催告,亦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造镇政府径行实施涉案强拆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程序,法院确认新造镇政府实施强拆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