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土地征收的青苗补偿款应该给谁?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应该给征地预公告出具时的承包人。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珊某经济社认为以案涉征地预告出具时间作为确定征收补偿对象的时间节点,极不合理,也不符合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稳定秩序的目的。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梁某作为案涉土地的承包人,是被征收土地的青苗所有者。梁某能否获得案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关键在于案涉土地的征收时间是否在承包期限内。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方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因此预公告发布的作用旨在固定受补偿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等具体范围,尽量较少影响征地的人为因素。因此,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时征地补偿物和补偿对象均已固定,一审法院以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作为确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象的时间节点,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征地补偿的客观性和公平性,符合土地承包法立法精神和一般社会预期,故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查明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此时承包期限尚未届满,梁某仍为该林地的承包人、经营者,对案涉土地上的青苗享有所有权,应当获得青苗补偿费。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梁某有权获得案涉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处理并不当,本院予以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