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南沙区厂房仓库拆迁争议律师 装修费赔偿咨询

2022-01-0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2年01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310人看过举报


广州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房屋被拆迁了装修费能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租赁合同无效后,如有损失,由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因房屋未报建,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花费巨额装修费后,酒店被征收拆迁,法院最终判决出租人赔偿承租人装修残值的一半。

判决书节选:

关于装饰装修构筑物损失。祥某公司主张涉案房屋系由莱某宾馆装修,但根据山某酒店提交《房地产咨询报告》所附《情况报告》,山某酒店系由莱某宾馆更名而来。且原承租人在投入巨额装修成本后提前退租并无偿将涉案房屋转由山某酒店接手经营也并不符合常理,再结合祥某公司曾就补偿问题与山某酒店进行沟通协商的事实,山某酒店的主张更为可信,即山某酒店参与出资装修了涉案房屋。根据山某酒店提交的《房地产咨询报告》,涉案房屋构筑物残值为3981103元。上述报告系由在册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祥某公司虽对该报告不予认可,但未提出反证,在涉案房屋已被拆除的情况下,依法对该报告予以采信。祥某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提供的房屋未经合法报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山某酒店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同样存在过错。综合全案案情,认定双方对合同无效各存在50%的过错,故祥某公司应对山某酒店的装饰装修构筑物损失承担50%的责任。经核算,祥某公司应赔偿山某酒店装饰装修构筑物损失1990551.5元(计算方式:3981103元×50%),山某酒店诉请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4585

  • 昨日访问量

    25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