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你离职,跟你签了离职协议,约定没有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补偿低于法定标准,这种协议有效吗?
经济补偿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协议变更,但一般不可协议排除。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协议排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因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立法课以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伦理帮扶色彩,是对劳动者失业风险的分担,所以劳动合同中关于双方意思自治的部分要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违背或排除这一强制性义务。如在某案例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协议中约定用人单位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约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为其属于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劳动者知晓经济补偿金法定标准的情况下,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减少经济补偿金数额的发放,并明确表示放弃不足差额的权利,该变更协议是有效的。
因此,在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协议无效,减少经济补偿金的协议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