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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未为保洁员缴社保且无法补缴,劳动者的养老待遇损失法院如何判?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73人看过

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和退休潮到来,近几年因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案件高发。这类案件往往属于历史欠账,年代久远,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是特别明确。若社保因超龄、未开户等无法补缴,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该如何主张?法院如何确定赔偿金额?这个案件给出了参考。

一、案情简介

保洁员在岗16年未缴社保,超龄后无法补缴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女,1966年出生)于2007年4月经人介绍,入职被告某高校后勤处,担任保洁员。在职期间,李某工作内容有过调整,2016年至2019年增加为学生打开水的工作,2019年后回归保洁岗位,在岗长达16年。

2023年8月,因学校搬迁,被告口头告知李某可调配至新校区工作,未明确薪资待遇。李某考虑路途遥远、薪资不明,且被告从未为其缴纳社保,便协商社保补缴及留任本部事宜,提交情况说明后,被告以其“主动离职”为由拒绝安排工作,双方协商无果,李某于2023年9月停止工作。

李某先申请仲裁,仲裁委确认双方2007年4月至2023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被告补缴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社保。但李某向当地人社厅申请补缴时,被告知依据当地政策文件,其年满57岁且未开立职工养老账户,属于超龄未开户人员,无法补缴。

2024年4月,李某再次申请仲裁主张养老损失,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按同期当地一类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三分之二×12个月,自年满50周岁起支付养老损失至自然身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提出如下抗辩:1.仲裁仅裁决补缴9个月社保,不足以领取养老金,无损失;2.双方协商一致,社保款项以工资形式发放李某,累计35100元,其已额外获益;3.李某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与养老金损失,二者矛盾;4.李某系主动离职,请求驳回全部诉请。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且无法补办、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为由主张损失,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被告未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属实,且李某超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办社保,产生实际养老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损失金额,法院指出,养老保险待遇受多种因素影响,难以精确计算,结合双方均未缴纳社保、被告曾发放社保补助等情况,酌情判决:

被告某高校自2023年9月起,按同期当地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的60%,按月支付李某社保待遇损失,支付期限至李某自然身故止,最长支付至2042年3月,最低工资标准随政策适时调整。

三、风险提示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本律师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一)劳动者

1.及时核查社保:入职后定期查询社保缴费记录,发现未缴、断缴及时沟通,避免拖延至无法补缴,本案李某在岗16年未及时维权,维权成本大幅增加。

2.拒绝“社保折现”:切勿同意社保现金补助、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此类约定无效,即便领取补助,仍可主张补缴或损失赔偿,已领补助可能需返还。

3.明确维权路径:先向社保部门投诉补缴,无法补缴时,收集劳动关系、无法补缴证明,先仲裁后诉讼。

4.注意仲裁时效:主张养老损失受1年仲裁时效限制,自知道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之日起算,切勿超期。

(二)用人单位

1.依法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任何“不缴社保”“社保折现”的约定均无效,用人单位需承担补缴、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罚款。

2.无法补缴≠无需赔偿:只要存在未缴社保过错且无法补缴,就需承担赔偿责任,而非仅承担补缴部分对应损失。

3.赔偿金额裁判逻辑:法院结合当地最低工资、工作年限、双方过错等酌情认定,本案按最低工资60%按月支付是常见裁判方式。

4.避免变相辞退:调整岗位、工作地点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明确薪资,切勿逼迫劳动者离职,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社保是劳动者的养老保障底线,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且无法补缴的,需赔偿养老待遇损失,法院结合实际酌情确定标准。用人单位切勿逃避社保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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