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行业用工中,不少学校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多按学期签订,不包含寒暑假,这是否意味着寒暑假期间劳动关系就自动中断?劳动者的连续工龄该如何计算?这个真实判例给出了答案。
原告何某自2002年11月起入职某市第十六中学,在学校食堂从事烧锅炉工作,一干就是二十二年。期间,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劳动合同及临时工雇佣协议,但所有协议的期限均为学期起止,明确不包含寒暑假。2024年,何某强因劳动关系确认、社会保险补缴、工资差额等问题与学校产生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却被驳回全部请求。不服仲裁结果的何某强,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诉求之一就是确认自己与学校自2002年11月起至今存在连续劳动关系。
庭审中,学校提出抗辩:双方签订的协议均不包含寒暑假,何某强的工作具有临时性、间断性,不存在连续劳动关系;且寒暑假期间若安排何某强工作,学校会另行支付补贴,这不应视为劳动关系的延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而关键就在于“寒暑假是否导致劳动关系中断”。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明确认定:被告作为高中学校,教学工作具有特殊性,寒暑假是行业固有特征,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未包含寒暑假,但寒暑假期间,学校仍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何某强工作,并按工作量支付报酬,同时对其进行管理、具有一定支配性,这表明双方的用工关系并未真正中断。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何某与某市第十六中学自2002年11月15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这一判决说明,学校按学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不包含寒暑假,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中断。只要劳动者长期在学校连续提供劳动,学校对其持续进行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就应当认定双方存在连续劳动关系。
从以上判例可以看出,连续用工的认定,核心看“实质”而非“形式”。很多学校为规避法律义务,会采取“按学期签合同、剔除寒暑假”的方式,试图将劳动关系拆分为多个短期用工,否认连续工龄。但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是否连续,核心看实质用工状态,而非合同形式:
1.若劳动者长期在学校固定岗位工作,工作内容具有连续性,即便合同按学期签订,也应认定为连续用工;
2.寒暑假期间,即便劳动者未全程在岗,但学校仍对其有管理支配权(如安排临时工作、通知开学到岗),或双方有明确的续聘合意,均不构成劳动关系中断;
3.本案中,何某在学校工作二十二年,岗位固定、工作连续,寒暑假期间仍接受学校安排并领取报酬,这正是法院认定连续劳动关系的关键依据。实践中,类似代课教师、食堂工作人员、宿管等长期在学校工作的劳动者,均适用该原则。
教育行业的特殊性,应当体现在用工管理的人性化上,而非劳动者权益的“打折”上。无论是劳动者还是学校,都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才能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