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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争抢生源需谨慎,“就读”协议可能无效,费用主张有讲究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106人看过

作为民办学校常年法律顾问,笔者近期处理多起民办学校招生相关纠纷。以下这个案件极具典型性,相关经验教训值得借鉴。

2021年,启智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营十二年一贯制教育)发布招生简章,宣传“初高中连读”,并通过自主招生测评招录优秀生源。被告李辰在测评中成绩优异,与启智学校签订《就读协议》,约定李辰进入“初、高中教学改革实验班”就读,学校为其减免初中三年学费38400元、住宿费6000元,并发放生活补助。协议同时约定,若李辰中途转学,须补缴相关费用并退还补助。

李辰在启智学校完成三年初中学习后,通过中考被市第一中学录取,未继续在启智学校就读高中。启智学校认为李辰违反“初高中连读”约定,起诉要求其补缴学费、住宿费并退还生活补助,合计62400元;李辰则辩称协议系学校不正当争抢生源,自身系正常升学而非转学,且协议无效,不应承担责任,同时要求学校退还已缴纳的3000元学费。

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就读协议》无效,判令李辰父母(监护人)支付学校实际产生的学费、住宿费合计41400元(扣减已交3000元),驳回启智学校其他诉讼请求。

一、“初高中连读”协议为何无效?

该案终审法院明确认定:案涉《就读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这一认定背后,是民办学校招生必须坚守的法律红线。

启智学校以“初高中连读”为噱头,通过减免学费、发放补助的方式招揽优秀生源,本质上是不正当争抢生源的行为,限制了生源的公平分配,违背了教育公平的公共利益导向,因此案涉协议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很多民办学校为了吸引优质生源,会推出“初高中连读”“小升初保底”等类似约定,甚至在协议中设置高额违约金限制学生转学、升学,这类约定均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招生宣传中的“连读”承诺,即便未写入正式协议,若构成要约邀请且与实际行为不符,也可能引发纠纷。

二、协议无效后,学校的费用主张如何实现?

协议无效不等于“白办学”,也不意味着学生可以免费享受教育服务。该案中,法院的处理方式为所有民办学校提供了明确参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具体到教育服务领域,学生实际接受了学校提供的教学、住宿等服务,无法“返还”该服务,因此需按照公平原则,向学校支付相应的费用。

本案中,法院明确:协议无效后,学生应按照学校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支付实际产生的学费、住宿费。启智学校主张的补缴费用,最终被法院结合备案标准、学生实际就读情况予以调整,扣减了未提供服务的3000元学费;而学校要求退还的生活补助,因属于对优秀学生的物质奖励,法院未予支持。

这一点对民办学校的启示的是:即便招生协议被认定无效,只要能证明已提供真实的教育服务,且收费标准符合备案要求,仍可依法主张合理费用。但需注意,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学位占用费”等因协议无效而无效,无法据此主张。

三、民办学校招生合规的关键风险点

结合该案及司法实践,笔者总结了个招生环节的常见风险点,建供参考。

1.禁止以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与考生、家长签订“初高中连读”“保底录取”等变相招生协议;不得通过减免学费、发放大额补助、承诺升学等方式,诱导考生签订排他性协议。本案中启智学校的核心过错,就是通过“两免一补”绑定生源,违反了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规定。

2.收费标准必须依法备案。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标准,必须报当地教育、物价部门备案,且严格按照备案标准执行。本案中,法院正是以备案标准为依据,核定学生应支付的费用,若学校未备案或超出备案标准收费,将面临退费、行政处罚等风险。

3.明确责任承担主体,规范协议签订。本案中,李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需承担支付教育费用的责任。民办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签订协议时,应要求监护人签字确认,明确责任主体;同时,协议内容需明确就读阶段、费用标准、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合规经营的底线。该案给民办学校的警示是:招生竞争日趋激烈,但必须在法律和教育政策的框架内开展,不得为了争抢生源而突破合规红线。“初高中连读”“变相绑定生源”等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协议无效,还可能被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影响学校声誉。

教育的本质是立德树人,民办学校唯有坚守合规底线,专注教育质量,才能实现长远发展。

注:文中人物、单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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