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女职工因生育相关事宜请假遭拒的情况偶有发生,而人工辅助生殖手术作为特殊生育相关医疗行为,其请假权益更易引发争议。以下王某与某公司的劳动纠纷案件,就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对该类问题的态度——用人单位以“请假未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情,亦不合理,更不合法。
一、案情回顾:试管术后休假遭拒,员工被指旷工开除
2021年12月,王某入职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患有不孕症,王某自2022年5月23日起陆续到医院检查、住院,为辅助生殖助孕手术做准备。5月26日,王某实施取卵手术,术后出现腹胀、头昏等症状,被医院诊断为“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并于5月27日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14天。
期间,王某通过微信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了诊断证明等佐证材料,但公司始终未批准其5月26日后的14天休假,还于5月30日、6月1日两次催促王某返岗。6月13日,王某遵医嘱休息期满后按时返岗,然而6月16日,公司却以“请假未批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该决定,先申请劳动仲裁但未果,随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工资。
二、法院判决:三重维度论证,单位解除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后,从法、情、理三个层面作出分析,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1.于法有据:请假手续合规,不构成旷工
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亦需合法边界。本案中,王某为接受辅助生殖手术履行了完整请假手续,且提供了医院诊断证明等充分佐证,并非无故不到岗,其行为完全符合请假的核心要件,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应被认定为旷工。
结合法律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生育权包括生育决定权、生育保障权等核心内容,患不孕症的女职工享有接受辅助生殖治疗的权利。同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此处的“孕期”既包括自然受孕,也涵盖人工辅助生殖受孕。
2.于情合理:晚育诉求应获包容,人文关怀不可缺
王某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手术时已逾三十岁,属于晚育年龄,此时生育不仅面临更高的身体风险,错过该阶段后生育难度及健康风险还将进一步提升。对于女职工的特殊生理需求和生育诉求,用人单位理应给予基本的包容与理解,而非机械执行规章制度。
3.于理应当:生育保障是社会责任,契合国家导向
生育不仅关乎个人与家庭幸福,更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持续发展,全社会都有义务鼓励、保障女性生育权的行使。用人单位作为社会经济组织,构建生育友好型就业环境,既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落实国家优生优育政策的重要一环。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自6月17日起向王某支付工资。
三、双方权益保护实操建议
1.对女职工:留存证据,规范请假流程
保留完整医疗凭证:包括诊断证明书、病历、缴费单据、手术记录等,证明辅助生殖手术的必要性及术后需休息的医学依据,尤其注意并发症(如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的诊断记录,此类情况明确属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范畴。
严格履行请假程序:按照单位规章制度提交请假申请,优先采用书面形式(含微信、邮件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明确请假时长、事由,并同步提交医疗证明,避免因流程瑕疵被认定为旷工。
依法维权有路径:若遭遇单位拒批合理假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可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诉求包括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工资、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等。
2.对用人单位:平衡用工管理与权益保障
厘清规章制度边界:不得制定排除女职工生育权益的条款,对于辅助生殖、计划生育等特殊医疗行为的请假事宜,应作出人性化规定,避免“一刀切”管理。
尊重生育权核心权益:明确人工辅助生殖相关治疗及术后康复期,属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范畴,不得以此为由拒批假期、克扣工资或单方解除合同。
构建生育友好环境:合理调配工作任务,为孕期、生育相关治疗期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既保障企业运营效率,也彰显人文关怀,降低法律风险。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为不孕不育家庭带来了希望,而保障女职工此类医疗行为的请假权益,是法律的底线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用人单位不应将用工管理权凌驾于女职工基本权益之上,而应通过科学管理与人文关怀,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权益的共赢。同时,女职工也应增强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主动运用法律武器守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