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补缴社保、索要经济补偿、追索欠薪的前提。对用人单位而言,一旦被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补缴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等。劳动者在离职后,要求确认20多年前的劳动关系,仲裁往往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若起诉到法院,能否得到支持?以下是真实判例。
原告刘某于2013年3月入职被告某幼儿园,担任保育员一职,双方自始至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8月起,刘某被某劳务公司派遣至该幼儿园,仍从事保育员工作,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2021年7月,刘某正式离职。
因幼儿园未依法为其缴纳全部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刘某于2024年11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幼儿园2013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以“请求超出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刘某不服,遂诉至萧县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告幼儿园答辩称:其一,刘某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其诉请已丧失胜诉权;其二,2019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刘某系劳务派遣人员,与华煜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幼儿园仅为用工关系,其要求确认该期间与幼儿园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要求确认与幼儿园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属于确认之诉,核心是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不涉及具体的债权请求(如索要工资、经济补偿),仅对法律关系状态作出判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确认之诉不适用时效规定。因此,幼儿园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刘某与某幼儿园2013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劳务派遣期间劳动关系确认请求。
结合这个判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笔者分别作出如下提示:
劳动者:破除时效误区,留存证据是关键。
1.放弃“离职超过1年就不能维权”的错误认知,确认劳动关系不受时效限制,哪怕离职多年,只要有证据,依然可以主张权利;
2.日常工作中,务必留存好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记录、社保缴纳凭证、工牌、工作群记录、荣誉证书、工友证言等,这些都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依据;
3.若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不予受理,可直接向法院起诉,通过确认之诉固定劳动关系,再进一步主张社保、补偿等权益。
用人单位:时效不是“避风港”,规范用工才是根本。
1.不要误以为“超过1年时效”就能拒绝确认劳动关系,时效抗辩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确认之诉;
2.规范用工流程,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承担额外责任;
3.若采用劳务派遣模式,需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留存好相关证据,避免因劳务派遣不规范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