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劳动合规问题,如对部分职工有社保历史欠债,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一些员工在职时维权意识不强,但往往在退休后以此为由向单位提出索赔要求。退休职工的此类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可参考以下真实判例。
上诉人林某于2008年8月31日入职被上诉人某市实验学校(系全日制民办中小学),担任厨师岗位,双方每年续签《教职工聘用合同》,学校为林某缴纳了部分社保,工资通过对公账户及微信转账发放。
2014年,林某提交申请,自愿承担2014年6月前的养老保险费用,向学校支付“代收保险”费用共计31856.15元,学校为其补办了养老保险。2024年7月,相关部门作出退休审核决定,同意林某正常退休,退休待遇自2024年8月起执行。
2024年9月,林某以学校擅自调岗降薪、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让其承担社保费用为由,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林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林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08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学校支付经济赔偿金127288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60352.07元及垫付的社保费用31856.15元。
某市实验学校提出如下抗辩:1.林某 2024 年 7 月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4 年 8 月双方系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2.林某系法定退休终止劳动合同,其主张的调岗降薪无证据,无权要经济赔偿金;3.学校有固定寒暑假,天数超年休假,林某无加班证据,不应支付年休假工资;4.林某垫付社保系自愿,且已超仲裁时效,不予返还。
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审理查明事实,作出如下裁判:
1.劳动关系认定:双方对2008年8月3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无争议,予以确认;林某自2024年8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2024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对林某主张该期间劳动关系的诉求不予支持。
2.经济赔偿金:林某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其主张学校恶意调岗降薪、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中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不予支持。
3.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某市实验学校作为中小学,每年享有固定寒暑假(合计1-2个月),林某庭审中认可“寒暑假一般休假,偶尔加班”,但未举证证明加班天数。依据相关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故驳回林某该项诉求。
4.垫付社保费用返还:林某2014年自愿支付的31856.15元社保费用,系其本人承诺承担的部分,且该费用支付至今已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林某主张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时效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涵盖退休前后劳动关系界定、经济赔偿金、年休假、社保费用及时效等多个常见劳动争议点,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具有启示意义。
对劳动者而言:一是明确劳动关系终止边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此后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再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无法律依据。二是主张权益需及时,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将丧失胜诉权。三是举证责任要落实,主张调岗降薪、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寒暑假加班等,需提交充分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用人单位而言:一是规范用工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的聘用合同若符合劳动合同特征,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相关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社保。二是明确退休相关流程,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应及时终止劳动合同,避免后续权益纠纷。三是留存用工证据,如社保补贴发放记录、校历、劳动合同等,便于应对可能的劳动争议。四是合理安排职工休假,中小学等有寒暑假的单位,应留存休假相关证据,明确职工休假情况,避免年休假相关纠纷。
劳动争议的化解,离不开双方的规范履约与证据留存。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认知偏差或操作不规范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