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大学职员因病旷工被辞退?起诉单位违法解除!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39人看过

职场中,员工患病后遭遇单位辞退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一些复杂疾病,往往因病情特殊难以正常履行请假手续,更容易与单位产生纠纷。近日,某地中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员工患精神分裂症未提交完整病假材料,被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最终法院认定单位违法解雇,判决派遣公司、用工单位某大学共同支付赔偿金及医疗期工资。

【案情简介】

林某(女)于2015年7月入职A人力公司,后被派遣至化名B医药大学担任系统管理员,双方对林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4765.1元无异议。

2022年5月起,B医药大学的负责人多次与林某父亲微信沟通,告知林某情绪不稳定、出现幻听等异常情况,提醒其带林某就医并完善请假手续。2022年12月起,林某无法正常到岗,其父亲于2023年1月向B医药大学申请,替林某请病假2个月,恳请给予看病机会。

但在此期间,林某及其父亲未向B医药大学提交任何诊断证明或病假材料。A人力公司先后三次向林某发送返岗通知,要求其报到并补办请假手续,林某均未回应。2023年2月21日,B医药大学以林某长期旷工、未参加年度考核为由,将其退回A人力公司;当日,A人力公司以“连续旷工一个月以上”为由,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

2023年3月16日,林某在家属、街道及派出所陪同下就医,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至6月15日。出院记录显示,林某早在2018年就曾因该病就诊,当时B医药大学已知晓其患病情况。

事后,林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人力公司、B医药大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元及24个月医疗期工资13.2万元,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林某不服,诉至法院。

【各方主张】

A人力公司、B医药大学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林某的诊断证明落款日期晚于劳动合同解除日,无法证明解除合同时其患病;B医药大学仅知晓林某状态不佳,并非确认其患病,且已多次提醒林某父亲带其就医、完善请假手续,已尽到义务;林某长期未返岗、未提交病假材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即使需支付医疗期工资,也应扣除相应已发工资。

林某辩称:其患病事实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就诊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佐证,B医药大学早已知晓其病情;医疗期是法定解雇保护期,不以单位批准为前提,其工作7年有余,应享有6个月医疗期,2023年2月被辞退时仍在医疗期内;单位明知其无法返岗,仍多次发送返岗通知并辞退,属于违法解雇,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精神分裂症属于特殊疾病,患者常存在拒绝就医、意志受限的情况,医疗期应从宽认定。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可知,B医药大学知晓林某患病且病情日益严重,林某父亲已代其提出病休申请,此时要求林某本人提交完整病假材料,有强人所难之嫌,且单位未提示需补充书面材料,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林某工作满5年以上,享有6个月医疗期,自2022年12月起算,至2023年2月被辞退时,医疗期尚未届满。A人力公司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雇。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A人力公司、B医药大学共同支付林某医疗期工资11040元(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6241.6元(4765.1元/月×8个月×2倍),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A人力公司、B医药大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某地中院二审审理后,确认一审事实无误,认为单位明知林某患病且无返岗条件,仅以未提交病假材料为由辞退,缺乏合理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1.医疗期是法定权利,不可随意剥夺。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期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长度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确定,与单位是否批准无关。

2.特殊疾病医疗期可从宽认定。对于精神分裂症等特殊疾病,患者可能存在拒绝就医、无法自行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法院通常会从宽认定医疗期起算时间,不以提交诊断证明的时间为准,同时兼顾患者的实际情况,不苛求其严格履行常规请假流程。

3.单位需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尤其是对已知患病的员工,单位应尽到提醒、协助义务,而非简单以“未提交病假材料”“旷工”为由辞退,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雇,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4.劳务派遣用工也需要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能想退回就退回。用工单位违法,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将与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警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需兼顾合法性与人文关怀,对患病员工应给予必要的包容与帮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