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张无忌已在大元公司工作了20年,因为上班时睡了一个小时的觉而被公司辞退了。他将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
公司解聘张无忌的原因在于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一款关于纪律“零容忍”的规定。法院最终审理认为,张无忌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但从其管理岗位特性及此次睡岗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睡觉1小时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
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从张无忌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量,张无忌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并未对大元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严重”,公司仅因其一次违反公司内部员工手册规定,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具备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