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系长沙某科技公司员工。2022年11月1日,吴某因言语冲突对韩某、许某进行殴打,后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给予吴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科技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的为旷工;一个月内旷工或累计旷工3天(含)、全年旷工或累计旷工7天(含)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吴某被行政拘留七日,科技公司以吴某累计旷工达到3日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吴某对解除决定不服,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等。
经审理认为: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旷工达到3日以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吴某被行政拘留7日,上述期间科技公司对吴某按旷工处理,并无不妥,吴某也不能证明被拘留期间科技公司同意对其按事假处理;吴某在3月旷工已达到3天,科技公司据此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合法解除。吴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