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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试用期业绩为0,公司再延长3个月违法

发布者:熊武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291人看过

王某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教育公司,任渠道总监一职,双方订立有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王某正常工作至2018年12月27日,教育公司在2018年12月28日中午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教育公司主张,其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但因王某销售业绩为零,与简历所介绍的优异销售能力不符,故延长3个月试用期。总计6个月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公司无需支付王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及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教育公司与王某订立有三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此后该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以王某试用期无签单为由延长试用期至2018年9月25日,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无论教育公司与王某是否已就延长试用期的问题协商一致,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最终教育公司支付王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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