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享一起最高法提审的著作权纠纷案,这个案子明确了一个重要的举证规则,很多做企业的朋友都用得上。
某美图像公司拿着4张带“getty Images®”水印的图片,起诉河南某庐蜂业公司侵权,说对方未经许可就用了他们的图片。某美图像公司提交了案外人G*公司的授权书,还有自己网站的权利声明,证明自己有权在中国境内维权。
但某庐蜂业公司不认,他们说这个水印只是商标,图片上还有摄影师的署名,而且还拿出了G*公司的回复邮件,证明摄影师才保留着这些图片的著作权。
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支持了某美图像公司的主张,判决某庐蜂业公司赔偿。但某庐蜂业公司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没想到最高法直接撤销了之前的判决,驳回了某美图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什么会这样?核心问题就出在“著作权权属的举证”上。
根据《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主张著作权侵权的一方,得先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权利人,或者有合法的维权授权。这里的关键是,不能只凭图片上的水印或者自己网站的单方声明就认定权属,这些只能算初步证据,在对方拿出相反证据(比如本案里的摄影师署名、G*公司的邮件)后,主张权利的一方得进一步举证证明著作权归属,比如提供摄影师的授权协议、原始拍摄文件等。
在这个案子里,某美图像公司没能拿出更有力的证据证明G*公司确实享有这些图片的著作权,自然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给大家提个醒:
1. 企业如果要购买图片商用,一定要找正规平台,索要完整的授权文件,避免踩坑;
2. 如果自己是图片权利人,要保存好能证明权属的核心证据,比如原始创作文件、摄影师授权合同、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3. 要是遇到类似的著作权纠纷,别只看表面证据,对方拿水印、声明当证据时,要积极找相反证据抗辩。
这个案子作为指导性案例,统一了这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既保护了真正的著作权人,也防止了仅凭表面证据滥用维权权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