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分享一起最高法的典型专利侵权案,通过这个案子,咱们把专利纠纷里经常让人犯懵的「功能性特征」说透。
先看案情:某公司是一项“机动车辆刮水器连接器”发明专利的权利人,他们发现厦门某配件公司、厦门某汽车公司以及陈某,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相关雨刮器产品,于是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不仅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还申请了先行判决停止侵权和行为保全。
一审法院支持了某公司的先行判决请求,判令两家配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两家公司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二审维持原判,不过驳回了某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意义,就是明确了「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这也是很多专利侵权案的争议焦点。先给大家解释下,什么是专利里的功能性特征?简单说就是,专利里用“能实现XX功能”来描述的技术特征,比如“一种能自动断电的开关”,这种描述就属于功能性特征。而法律规定,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要结合说明书里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来确定,不能只看功能本身。
但很多时候,专利里的技术特征是“方位或者结构+功能性描述”,比如“位于左侧的、能固定刮臂的连接件”,这种算不算功能性特征?最高法在这个案子里明确了:这种既有结构/方位描述,又有功能描述的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因为它已经明确了结构位置,不是单纯用功能来限定技术方案,保护范围要按照特征本身的字面意思结合说明书来确定,不能缩小到说明书里的具体实现方式。
另外这个案子还理清了先行判决和行为保全的关系:行为保全是诉讼过程中的临时救济,有独立价值,法院在处理先行判决申请时,要同时审查行为保全申请,这样能更及时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给大家提个醒:如果你是专利权人,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尽量多用结构、方位等具体描述,少用纯功能性描述,这样能更清晰地划定保护范围,避免侵权纠纷里的争议;如果涉及专利侵权诉讼,一定要准确区分功能性特征和非功能性特征,这直接关系到侵权判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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