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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中实物难获取?最高法再审案明确:图纸也能作为比对依据!

2026-03-03

发布者:康鹏程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3日|分类:知识产权 |87人看过举报

作为专注知识产权维权的律师,今天给大家分享一起最高法再审的专利侵权案,这个案子解决了很多企业遇到的难题:被诉侵权产品是正在运行的特种设备,没法拆、拿不到实物,还能维权吗?答案是肯定的!


先给大家梳理下案件脉络:

2006年宋某根申请了“管道用耐高压旋转补偿器”发明专利,2011年专利权转让给了某科技公司。2013年,广西某热电公司通过招投标,向某波纹管公司采购了122台同款旋转补偿器,而某科技公司也参与了这次投标。


发现疑似侵权后,某科技公司立刻起诉,但难题来了:被诉的补偿器已经装在正在运营的热气管线上,拆解不仅成本极高,还会影响正常供热,根本不现实。于是某科技公司提出,用案涉采购合同的附图作为技术比对的依据。


被告某波纹管公司却辩称:图纸和实物不一样,而且他们的产品不具备专利里“密封腔的空间大小基本不变”的技术特征。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都支持了某科技公司的主张,判决某波纹管公司停止侵权、赔偿400万元。某波纹管公司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终被驳回。


这个案子之所以重要,是它填补了司法实践的空白,给类似纠纷明确了规则:

1. **实物拿不到、拆不了,图纸可以当依据**:如果有证据证明采购合同的附图和实物高度一致(比如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产品要和确认图纸一致,且没有修改记录),即使没法拿到实物,也可以用图纸来做侵权比对。

2. **工作状态的技术特征,图纸能分析出来**:专利权利要求里提到的“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技术特征”,不需要真的看到实物运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分析图纸就能得出,以此比对完全合法。


最后给企业提个醒:

- 如果你是专利权人,遇到被诉侵权产品是特种设备、正在使用的大型设备等难以获取的情况,别慌,赶紧收集采购合同、产品图纸、技术说明这些证据,一样能维权。

- 如果你是采购方或生产方,采购、生产产品前一定要做好知识产权检索,避免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尤其是合同里明确约定产品标准的,更要确保每一项技术都合规,不然可能面临大额赔偿。


如果您遇到知识产权维权的难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会用专业经验帮您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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