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只有生产、卖出专利产品才叫侵权,其实不然——哪怕只是在网上展示、宣传专利产品,没实际卖出,也可能构成专利侵权。我最近接触的一起最高法二审案件,就把这个法律问题讲得明明白白。
2019年,青岛的某重工公司(原告)将某机械公司(被告)告上法庭,称对方侵害了自己“立式二次构造柱泵”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原来,原告在2018年、2019年两次通过公证,固定了被告在网络店铺和自家网站展示这款泵的证据,但原告没法证明被告实际生产、卖出过这款产品。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展示的产品完全覆盖了原告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许诺销售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3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被告不服上诉,最高法二审最终维持了原判。
这里要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许诺销售侵权”:简单说就是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以做广告、在网店展示、发宣传册等方式,作出愿意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哪怕最后没卖出,也算侵权。
这起案件的意义在于,最高法明确了一个关键规则:许诺销售是独立的侵权行为,赔偿责任不需要以实际销售为前提。之前不少人觉得没卖出去就不用赔钱,这个判例直接打破了这个误区。
那这种情况怎么赔呢?如果专利权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专利许可费都没法确定,法院会根据侵权的过错程度、情节,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定金额,就像本案中的3万元,就考虑了被告侵权的持续时间、宣传范围等因素。
最后给大家提个醒:
1. 企业在宣传产品前,一定要做好知识产权检索,别未经许可就展示他人的专利产品;
2. 专利权人如果发现有人在网上宣传侵权产品,哪怕对方还没卖出,也可以通过公证固定证据,起诉维权;
3. 许诺销售侵权不仅要停止行为,还可能要赔钱,别抱着“没卖就没事”的侥幸心理。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创新成果,每一次明确的司法判决,都是在给创新者撑腰,也给经营者划清行为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