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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起诉,要承担什么责任?

2026-03-16

发布者:康鹏程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76人看过举报

2018年10月,张某租用广州市增城区某街道的无牌小作坊,雇佣李某生产销售炸鸡爪。为了让鸡爪卖相更好、保质期更长,两人在加工过程中违规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双氧水和氢氧化钠。


仅仅半个多月后,这个黑作坊就被查处了,现场缴获了700多公斤鸡爪以及双氧水、氢氧化钠等原料,经检测,涉案鸡爪中检出过氧化氢(双氧水的主要成分)。归案后,两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还查明,从2018年10月22日到案发,他们的炸鸡爪销售额一共是12770元。


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李某作为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两人还要支付销售额十倍的赔偿金127700元,并且在90日内在增城区媒体上公开道歉,逾期不履行的话,法院会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判决内容,费用由他们承担。


这里给大家划几个法律重点:

1. 只要在食品里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哪怕部分样品没检出相关成分,结合生产供述、原料扣押等证据,一样可以定罪。双氧水和氢氧化钠都属于非食品原料,绝对不能加在食品里。

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像这个案子里的十倍赔偿金,是《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就是为了狠狠打击这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3. 检察院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替不特定的消费者维权。因为这种黑作坊的食品卖给了很多人,单个消费者很难维权,公益诉讼就能很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 共同犯罪里会区分主从犯,像李某是被雇佣的,起次要作用,量刑就会比主犯轻一些,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最后给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个醒:食品安全是红线,绝对不能碰。在食品加工中一定要使用合法的原料,遵守食品安全标准,否则不仅要赔钱坐牢,还要公开道歉,得不偿失。而消费者如果发现有违规生产食品的情况,也一定要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我们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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