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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道对方没钱可还,还要不要去起诉?

发布者:王悦悦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9日|分类:热点普法 |165人看过举报


明知道对方没钱可还,我还要不要去起诉呢?

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这样的问题:自己去找对方要债的时候,对方的答复直接就是“你去起诉我吧,我没钱”。明知道对方没钱可还,我还要不要去起诉呢?

现在往往是作为债权人的有太多无奈,而欠钱的都是老大!欠债人之所以直接扔一句“你去告我吧,反正我没钱”之类的话,就是因为欠债人吃定了你没有时间和精力耗费在要债这件事上,你要上班、生活,哪有闲工夫天天跑法院走程序,起诉立案、一审、二审、执行一套流程下来会让你精疲力尽。

那么问题来了,起诉费时费精力不说,还要预交起诉费, 这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吗?为什么还要去做?其实不然,起诉至少有这些用处:

一、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即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权为3年。如果债权人超过3年,则债务人可以诉讼时效经过作为抗辩理由,经依法合适属实,法院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时候就算有钱也追不回来了。

二、避免证据遗失、毁损

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但如果你的证据放久了,就有可能会损坏、遗失。比如:借条找不到了或上面的字变模糊看不清了;录音、聊天记录误删了。时间越长,收集证据越难,还原事实的可能性也会越小。如果我们无法向法院提供充足证据,官司即便有理,也难打赢。

因此,我们要趁证据还完整的时候及时去起诉,避免证据遗失、毁损。

三、对债务人施加还款压力

(一)若债务人未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要与执行法官保持联系,有债务人财产线索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供。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加倍利息的计算方法:未还欠款 X 0.0175% X 迟延天数));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11、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四、可以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另外,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五、如果债务人没房、没车、没存款,还可以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支付宝、养老保险金、银行理财账户等

法律依据: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六、律师建议

    1、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需积极配合法院,承担举证责任,积极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2、执行能否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的态度和履行能力,若法院穷尽措施仍不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属于执行难,属于执行不能,是商业风险、交易风险,不是法律问题;

    3、债权人比律师、法官更了解债务人,诉讼中阐明事实,执行中提供财产线索,债权人起主导作用;

4、律师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了解最新的司法解释及实务要求。结合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及证据,确定最佳解决方案。

5、委托律师诉讼是合作,更需债务人积极配合,借助国家司法的力量,解决当事人自主协商无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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