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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者:王悦悦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4日|分类:热点普法 |183人看过举报

一文读懂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

  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三、举证责任分配

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下:

  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这包括证明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

  夫妻一方:如果配偶一方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四、部分裁判规则及司法观点

1、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且所获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所获利润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且借款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案例指引

    下面通过中国普法网发布的一起案例来切实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案件审理要点:

1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郭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协议离婚。刘某于2014年向李某借款40万元,2019年10月刘某出具借条并签名。因刘某未按约定还款,李某于2022年以刘某、郭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支付利息。

  该案中,刘某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李某自愿撤回对郭某的起诉。双方达成协议因刘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李某以刘某、郭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郭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案中,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主张刘某与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曾以个人银行卡多次向其偿还利息。同时刘某成立的公司,郭某担任监事,应认定上述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郭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郭某辩称,李某构成重复起诉,同时案涉借条仅有刘某一人签字,由于刘某银行卡被冻结,所以刘某控制并使用其银行卡进行相关转账操作,李某也无证据证实借款用于了上述公司经营,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李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债务属于刘某与郭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及郭某对债务进行了追认,也无法证实借款用于了二人的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法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遇到的问题之多页难以一一列举。如有疑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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