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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实际收款人或出借账户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发布者:王悦悦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5日|分类:热点普法 |1500人看过举报


民间借贷纠纷中,实际收款人或出借账户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债务人经常因为某些原因,指示债权人将借款转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银行账户,这个第三人与债权人有时候是不认识的,而债权人出于信任,并未审查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也未追究收款账户所有人的情况,即将借款转入债务人指定的账户,完成出借行为。

第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提供第三人收款账户多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将第三人账户作为过桥账户,借款转入后随机转出至债务人账户或者其指定的相关账户。

二、第三人账户长期为债务人支配使用。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多为亲属关系或者关联公司员工。

此种情况下需要分析案件具体细节:

1、     债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的关系,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2、     借款的用途,资金的来源?

3、     为何将借款转入第三人账户,债权人是否清楚?

4、     第三人对于借款是否清楚?

5、     第三人是否使用该借款,账户资金是否与第三人资金混同?

6、     该账户流水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与债务人、第三人是否有关?

7、     借款在第三人账户停留的时间长短?

8、     债务人是否用第三人账户支付过借款利息或者偿还部分借款?

9、     第三人的是否因该出借行为取得任何利益?

10、   第三人的行为是否为借款人借款提供便利条件和重要帮助?

11、   第三人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与债权人的财产权益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第三人出借银行卡之初已知晓债务人因银行黑户不能办卡、或涉法院经济纠纷案件且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无法使用的情况知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对于违规出借银行账户行为,出借单位与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1-5号)(2021年1月1日失效)“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基于一般侵权判断相关规则,从四要件角度进行考量:(1)是否存在出借账户的行为;(2)是否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失;(3)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4)第三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主观过错的程度大小。

 

根据民间借贷案件不同情况,人民法院会对出借银行账户第三人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担连带(部分连带)责任、承担补充责任、不承担责任。

假如您有民间借贷案件尚待处理,或者正在诉讼过程中,可就案件具体情况、证据资料、法律适用、程序问题等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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