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未及时收监期间能否折抵刑期
【案情】
罪犯计某于2011年10月26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法院同时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2年11月6日至)。2012年10月20日,社区矫正机构以计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将满,建议对计某继续暂予监外执。某区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13年11月7日,根据某市中级法院法医学审核意见,认定罪犯计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刑期未满,尚余刑期四年,应当收监执行,裁定对罪犯计某某收监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计某在监狱服刑期间提出申诉,认为法院裁定有误,其监外执行实际执行时间为2年。
【评析】
笔者认为某区人民法院对计某收监执行的裁定书上对其刑期的折抵没有错误。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2012年11月7日至2013年11月6日,计某非法在家的那一年期间折抵刑期是不合法的。暂予监外执行必须符合法律条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而此期间,计某一直处于法院受理审理阶段,但并没有裁定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不可以自然顺延。
第二、本案中,固然是由于法院的受理审理期限超过了法定时间,致使计某某非法在家的状态持续了一年。但从2012年10月20日法院受理至2013年11月7日出具的最终法医学审核意见,认定罪犯计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同样证明计某已经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的国家强制性及法定性,决定了刑罚执行不因司法机关的过失而消失或者折抵。
第三、本案中罪犯计某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其患有严重疾病被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而之后计某未被及时收监,且不是计某的过错,但这段时间计某是完全处于非监禁的状态,不予以折抵刑期并没有损害计某的合法权益。计某的犯罪行为就决定了其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计某的刑期除去依法裁定的暂予监外执行1年,剩余刑期应该是在监狱里服刑,其提出自己继续接受社区矫正,要求折抵刑期是与法不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