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孝东律师网(华律网推荐认证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法律咨询热线:18863244999
1370420********52
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山东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浙商大厦总部14楼
陈孝东律师 近期帮助过:8261 网站积分:19438 好评率:100% 一对一咨询
手机:18863244999(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传真:0632-5195099
邮箱:18863244999@163.com 执业证号:1370420********52 执业机构: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浙商大厦总部14楼
更多
成功案例
自首认定与非法经营数额的精准辩...案情回顾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军与王某东、杨某丰等人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滕州市私自安装...2026/7/16 17:58:43聚众斗殴罪案 · 成功辩护 未...聚众斗殴罪案 · 成功辩护未成年当事人获缓刑案件概述2019年5月19日凌晨,在枣庄市薛城区临山广场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件...2026/7/16 9:21:36故意杀人案成功辩护:死刑立即执...故意杀人案成功辩护:死刑立即执行变更为死缓律师从证据体系、共同犯罪地位、主观故意等维度构建有效辩护案情回顾1999年12...2026/7/16 9:21:19
非常专业的律师2023-04-26感谢陈律师的帮助,非常专业2023-04-25感谢律师的回复,非常满意2021-12-15谢谢老师的讲解!再次感谢2020-10-25非常感谢。2020-05-31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疑难想寻求陈孝东律师帮助,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陈孝东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陈孝东律师电话(18863244999)寻求帮助。

律师随笔Lawyer Blog
2020-06-11

聚众斗殴无罪辩 护 词

发布者:陈孝东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21时56分 | 已阅读: 462 | 举报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某之母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不认同公诉人指控的罪名。现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希望采纳。一、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依照刑法聚众斗殴罪构成理论,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其理由是:1、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张某某对刘春磊一方进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某之母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张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不认同公诉人指控的罪名。现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希望采纳。

一、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依照刑法聚众斗殴罪构成理论,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张某某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其理由是:
1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张某某对刘春磊一方进行和实施斗殴的行为在本案发生之时完全是刘春磊一方肆意殴打和伤害,根本不存在相互殴打的行为存在。

2、在主观方面,被告人到现场的目的仅仅讨要说法,并非是具有斗殴的故意

    在本案中行为人只是在主观心理上想约架,然而行为人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必然要支配行为人客观的犯罪活动,必定会通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一系列外在客观活动表现出来。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张某某有相应的语言或动作显示其为进行一步斗殴做准备、策划的行为过程,对于受害人在公安机关的证人证言中也没有证实被告人一方为实施犯罪做一系列准备和商讨、制定斗殴的计划。

3仅以张某某的个人供述不能直接认定其具有聚众斗殴罪的直接故意.

判断被告人张某某的故意内容是否有聚众斗殴罪的直接故意,并且有聚众斗殴罪的目的,不能凭被告人张某某个人口供的约架进行认定,而要从其一系列外在客观活动和行为上来判明其主观心理状态本案中被告人在客观方面未对受害人实施伤害和斗殴的行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自认是想约架,但是这种想法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的想法和将要进行聚众斗殴的意图,因为被告人并没有因此想法与对方聚众斗殴而做各种准备 

4本案中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具有聚众斗殴的目的。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其行为必须由聚众和斗殴两部分构成殴斗或殴打之前必须有聚众这一准备过程,体现为一种有组织、有准备、甚至有分工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都明知自己犯罪故意的内容,对斗殴的实施时间、地点都是事先确定。而本案中的被告人一方并不是为了实施犯罪有意集,没有为犯罪行为进行组织、准备、分工,他们根本不知自己的犯罪故意的内容,作为被告人一方的几名人员到现场的目的是为了怕被告人吃亏。并非是为了斗殴的目的。对此通过同去证人等人的询问笔录完全可以证实他们的主观目的不是聚众和斗殴。

5、本案中的被告人在犯罪原因、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中没有“斗殴性”殴意识没有贯穿始终。

聚众斗殴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于聚众斗殴行为之前一段时间,首要分子犯意产生以后,方纠集他人,策划在什么时间以何种方式与对方斗殴,其在阶段上往往表现为一定的时间间隔,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此时间内的组织按排,体现为一种有组织、有准备、甚至有分工的犯罪行为。并且该斗殴意识产生以后即为实施具体斗殴行为做人员、方式、工具、时间上的各方面准备,策划。从犯意的产生到斗殴行为的实际完成,非因客观上的重大原因不会改变,一直贯穿始终。然而本案中的被告人主观上根本没有为所谓的斗殴目的进行各种准备和策划。因此说被告人不具有聚众斗殴犯罪的故意。

6、本案被告在犯罪时间不具有连续性和不间断性

聚众斗殴犯罪在组织、策划者产生犯意以后,即开始纠集人员,组织策划作案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然后按此计划组织实施,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不间断性,从开始实施到斗殴行为完成,每一个单个行为都是总体斗殴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整体,缺少其中任一环节对案件性质都有影响。而本案中的被告人并没有因犯罪行为将要实施而进行策划组织和做准备,同去的人员的目的一致是为了防止和避免被告人个人受到伤害,他们同去人主观上根本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和意图,到现场后他们没有实施殴打的行为。因此说被告人一方在本案中不具备犯罪时间,更没有出现犯罪行为的不间断性。 

本案中的张某某的犯罪行为不符合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原则.

依照我国刑法在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上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原则: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有机地结合,离开了任何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就不复存在,整个犯罪构成也就不复存在

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是主观上聚众斗殴罪故意和客观中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统一,在本案中的被告人张某某在主观上仅仅是约架和寻找说法的目的,但是实际上张某某并没有到场直接实施聚众斗殴和实施犯罪行为因此说张某某在客观上未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与主观上的想法不能达成统一,且两者之间不存在有机的联系,因此张某某的行为不是聚众斗殴罪行为,其行为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指控张某某的聚众斗殴行为的证据达不到证据确实和充分的证据和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 张某某作为被殴打方没有斗殴故意因此说对张某某不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

   此致

 

         张某某的一审刑事辩护人:

          二0二0年六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