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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与诉讼指南

2026-09-11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13人看过举报

一、辩护核心结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较高的妨害司法犯罪之一,尤其在涉“两卡”犯罪领域,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区分长期存在争议。辩护的核心在于逐一切断“主观明知”“掩饰隐瞒行为”“上游犯罪成立”“情节严重”四个构成要件的认定链条——或从主观层面否定明知,或从行为性质层面证伪掩饰隐瞒的实质危害性,或从数额情节层面阻断加重处罚的适用。

2025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正式施行。新司法解释对掩隐罪的入罪标准、主观明知的认定方法、加重处罚情节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强调严格认定“明知”、慎用推定,旨在扭转实践中在掩隐罪、帮信罪界分问题上“出了轻罪入了重罪”的不当做法[reference:0]。本文梳理掩隐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档次、核心辩护策略、帮信罪区分要点及争取不起诉的实务策略。

二、掩隐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根据2025年新司法解释,构成本罪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2.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reference:1]。

3.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reference:2]。

4. 前提要件: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reference: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

三、立案追诉标准与量刑档次

(一)综合性入罪标准

2025年新司法解释废除了过去3000元至1万元的固定入罪数额门槛,改为综合性认定标准。办理掩隐罪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reference:4]。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司法解释确立了综合性认定标准,但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仍参照3000元至1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审查。对数额较小但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的行为,可以定罪处罚;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行为,也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reference:5]。

(二)量刑档次

量刑档次适用情形法定刑期
基本犯达到入罪标准,情节一般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加重犯情节严重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2025年新司法解释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设置了不同的加重处罚标准: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reference:6]:

(一)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

(二)明知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

(三)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游犯罪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且具有前款规定第(一)(二)(三)(五)项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25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reference:7]。

认定“情节严重”,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四、核心辩护策略

(一)主观明知辩护——最主要的无罪路径

掩隐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2025年新司法解释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reference:8]。明确禁止仅因行为可疑(如异常转账)直接推定明知,需结合行为人职业、与上游犯罪人关系、资金异常程度等综合判断[reference:9]。

辩护要点:

1. 综合审查判断: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2. 构建“反推定”证据链:如果当事人的银行卡仅用于接收合法兼职报酬、亲友转账,且完全不知道资金涉及违法犯罪,应当坚决主张“主观不明知”,通过调取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构建反推定证据链;

3. 审查资金来源的异常性:如交易价格与市场价相当、交易方式正常、与上游犯罪人无特殊关系,可主张不具备“明知”的认定基础;

4. 挂名法人辩护:行为人仅系涉案公司的挂名法人及股东,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未从公司领取工资或分红,其提供的资金账户系交由公司财务直接使用,对资金来源和性质在主观上并不“明知”[reference:10]。

(二)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区分辩护——争取适用较轻罪名

帮信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掩隐罪以3年和7年为界,设置了两个量刑幅度,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reference:11]。辩护中应准确把握两罪的界限,争取适用较轻罪名。

区分要点:

区分维度帮信罪掩隐罪
明知内容概括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钱款与被帮助行为的关联关系认知程度较低对所涉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认知要具有明确性或高度盖然性
行为阶段上游犯罪既遂之前的帮助上游犯罪既遂之后的转移、隐藏
核心行为提供信用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代为转账、套现、取现、刷脸验证等
法定刑3年以下3年以下或3年以上7年以下

辩护要点:仅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未实施转账或取现等帮助行为的,应坚持定性为帮信罪而非掩隐罪。2025年《意见》第7条规定,办案机关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reference:12]。

(三)上游犯罪是否成立的辩护

掩隐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辩护要点:

1. 审查上游犯罪是否查证属实,如上游犯罪事实无法确认,掩隐罪缺乏前提;

2.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本罪认定。行为人不得以“上游犯罪人未被抓获”为由主张不构成犯罪;

3.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认定[reference:13]。

(四)数额辩护——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辩护要点:

1. 数额认定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2. 累计计算规则: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reference:14];

3. 启动资金穿透式审计:剔除合法资金及与上游犯罪无关的流水,将真实涉案金额降至立案标准以下或大幅核减。

(五)从犯辩护——准确认定地位作用

掩隐案件往往涉及多人共同犯罪,从犯的认定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路径。

可主张从犯认定的情形:

系受他人纠集参与,非犯罪发起者,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

未参与犯罪策划和决策,仅被动接受工作安排;

获利极低,未参与利润分成;

系在求职过程中受骗参与犯罪,岗位替代性强、作用次要[reference:15]。

典型案例:在黄某某、林某某掩隐案中,二人受人雇用、指使,在共同犯罪中明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reference:16]。

(六)事前通谋与事中参与的区分辩护

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人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reference:17]。

辩护要点:

如行为人系在上游犯罪既遂后才参与掩饰、隐瞒行为,应主张构成掩隐罪而非上游犯罪的共犯;

如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之间无事前通谋,对上游犯罪的具体情况不知情,应坚持定性为掩隐罪。

五、争取不起诉与从宽处理的实务路径

2025年新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reference:18]: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新司法解释在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一项“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专门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reference:19]。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适用条件: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行为不符合掩隐罪的构成要件(如无主观明知、上游犯罪不成立);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入罪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

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作用较小。

典型案例:

1. 深圳16岁少年阿彩因轻信朋友介绍的“上家”,在明知钱款来路不正的情况下帮助取走诈骗案被害人现金22000元。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龙岗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reference:20];

2. 甘肃礼县检察院对谢某某等五名在校大学生涉嫌掩隐罪一案,依法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reference:21];

3. 邢台经开区检察院对废品收购站经营者涉嫌掩隐罪一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对涉案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reference:22]。

(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

适用条件:

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上游犯罪事实无法查证属实;

涉案资金与上游犯罪的关联性无法证明;

经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典型案例:某重大掩隐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08万元,经过长达七个月的抗辩与审慎求证,检察机关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reference:23]。

六、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一)安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虚拟货币转移犯罪资金

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合谋通过网络平台为他人转移资金牟利。安某某与电诈集团取得联系,按照对方指示提供银行卡账户接收资金,通过交易平台将资金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后转移至指定账户。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明知所经手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以掩隐罪判处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本案入选“两高”依法惩治掩隐犯罪典型案例[reference:24]。

裁判要旨:利用虚拟货币等手段帮助犯罪资金转移,构成掩隐罪。司法解释明确“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reference:25]。

(二)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严格认定明知并准确界分帮信罪和掩隐罪

本案是“两高”发布的依法惩治掩隐犯罪典型案例之一,明确了严格认定掩隐罪的明知并准确界分掩隐罪和帮信罪的裁判规则[reference:26]。

裁判要旨:应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聊天记录、行为方式、资金来源等综合判断“明知”。不能因行为人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直接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reference:27]。

(三)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实施掩隐犯罪

本案是“两高”发布的依法惩治掩隐犯罪典型案例,依法惩处利用大额黄金交易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reference:28]。

裁判要旨:通过大额黄金交易等方式转移犯罪所得,属于掩隐罪的“其他方法”。

(四)朱某、刘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的处理

本案是“两高”发布的依法惩治掩隐犯罪典型案例,明确了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不影响掩隐罪的处理[reference:29]。

裁判要旨: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行为人尚未到案的,或者因行为人死亡、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隐罪的认定。

七、结论与行动建议

总结陈词:掩隐罪辩护的核心在于逐一切断“主观明知”“掩饰隐瞒行为”“上游犯罪成立”“情节严重”四个构成要件的认定链条。2025年新司法解释强调严格认定明知、慎用推定,禁止仅因行为可疑直接推定明知。辩护应围绕**主观明知、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区分、上游犯罪是否成立、数额认定、共同犯罪地位、从宽情节**六大维度展开全面审查。

行动清单:

1.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保存手机聊天记录、招聘信息截图、通话录音等,证明系因正常目的被诱骗参与,不“明知”系犯罪所得。

2. 审查主观明知:综合审查行为人所接触的信息、资金账户异常情况、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关系等,主张不具备“明知”。注意新司法解释强调的“慎用推定”原则。

3. 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如仅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未实施转账或取现,应坚持定性为帮信罪而非掩隐罪,争取适用较轻刑罚。

4. 审查上游犯罪是否成立:如上游犯罪事实无法查证属实,掩隐罪缺乏前提,应主张不构成犯罪。

5. 核减涉案资金:启动资金穿透式审计,剔除合法资金及与上游犯罪无关的流水。

6. 争取从犯认定:如系受他人纠集、仅起辅助作用,积极主张从犯认定。

7. 争取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结合“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缴、从犯、初犯、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等情节,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8. 关注新司法解释从宽情形: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可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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