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首部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出台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其在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下,填补了法律规制的空白,对司法实务影响深远。笔者围绕《意见》所涉刑事政策与刑事边界,梳理出五条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警示。
一、严惩故意犯罪与审慎评价创新并重
《意见》明确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惩;同时,对于在人工智能研发、应用中的创新性行为,依法审慎处理,恪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2021年至2024年,因网络犯罪被起诉的被告人每年超过23万人,随着打击力度加大,2025年降至18万人。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正成为新的犯罪增长点。但“审慎处理”不等于无罪豁免,人工智能企业在研发、应用中必须严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底线,尤其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收集、云端数据传输时,合规审查不可流于形式。
(一)创新探索不能逾越法律红线
司法机关对创新性行为保持审慎,是为了区分技术探索、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为合规企业留出发展空间。但任何以“技术中立”为名的违法行为,如未经授权抓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算法操纵舆论等,都可能直接滑入刑事犯罪领域。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刑事合规评估机制,对新产品、新功能进行前置性法律风险论证。
(二)警惕“人工智能幻觉”引发的法律风险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全国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幻觉”侵权案,为所有用户敲响警钟。当事人梁某向某人工智能应用询问高校报考信息,该应用生成了不准确信息,甚至在用户纠正后仍坚持错误表述,并“承诺”赔偿10万元。梁某据此起诉要求赔偿9999元,法院最终认定开发者无过错,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表明:人工智能的输出不等于客观事实,尤其在法律、医学等专业领域,其提供的信息可能存在严重谬误。用户应当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独立核查,不可盲目采信,否则可能因误信“幻觉”而遭受实际损失,且难以通过诉讼向开发者追偿。
二、严守诉讼诚信底线,杜绝虚假证据与虚假诉讼
《意见》第十九条明确:当事人利用人工智能自主学习、自主决策的特性,通过删除或篡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特定指令输入、选择性结果呈现、对抗性干扰等方式取得虚假证据,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律师与当事人均需对AI检索内容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编号:2025-18-2-494-001)中,代理律师杨某向法院提交了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获取但未经甄别核实的虚假案例。法院虽未予以处罚,但明确提出批评,并载明:“希望原告代理人引以为戒,在向法院提交参考案例、法条时,应当进行检查和核验,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放任人工智能模型生成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司法秩序。”
该案例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无论律师还是当事人,利用人工智能检索的案例、法律法规,必须进一步检查核验,否则视为未尽到审慎义务,后果自行承担。情节较重的,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罚款、拘留。
(二)利用AI伪造证据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实践中,已有当事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虚假对话记录、合成图片或视频作为“证据”提交。此类行为已超越不诚信诉讼的范畴,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或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人工智能可以成为作恶的工具,但法律追责的对象永远是使用工具的人。
三、人工智能改变犯罪手段,不改变入罪依据
《意见》第二十条列举了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诈骗、侮辱、诽谤、损害商业信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条文以“等行为”保留了开放性,意味着人工智能几乎可以成为《刑法》全部四百多个罪名的犯罪工具。
(一)深度合成技术诽谤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王某甲诽谤案”中,被告人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将被害人人脸信息与色情图片拼接,伪造不雅图片并编造“涉性”话题,通过境外网站散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案警示:利用人工智能换脸、换声进行侮辱诽谤,不是恶作剧,而是刑事犯罪。
(二)人工智能电话机器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被告人开发“人工智能电话机器人”软件对外销售,收集利用该软件拨打的电话号码,并通过技术手段匹配机主姓名等信息,形成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经查,其储存的有效手机号码记录超过15万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上述案例表明,无论是深度合成、智能语音还是算法推荐,只要被用作犯罪手段,技术本身不会成为免责事由。企业在追求商业创新的同时,必须同步建立数据合规与刑事风险防控体系。
四、辅助驾驶不是责任替身,利用“智驾漏洞”可追刑责
《意见》第二十条特别指出:“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直击当前智能驾驶领域的法律盲区。
(一)辅助驾驶状态下,驾驶人仍是第一责任人
现实中已有多起判例明确: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驾驶人仍负有安全驾驶义务。北京东城区法院在一起醉驾案件中明确,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应承担刑事责任;上海静安区首例涉智能驾驶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李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武汉一男子醉酒后开启自动驾驶,途中酣睡导致车辆停在路中央,同样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私自安装“作弊”配件逃避系统监测,属于主观恶意规避安全机制,一旦造成事故,可能不再限于交通肇事罪,而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方向盘在手中,责任就在肩上,辅助驾驶绝不等于无人驾驶,更不等于免除驾驶人的法律责任。
(二)车企与研发者的合规警示
《意见》同时释放出对智能驾驶产业链的合规信号。车企及辅助驾驶系统开发者应当对系统的安全边界进行明确提示,防止用户误解为“完全自动驾驶”。对于明知系统存在漏洞却不修复,或诱导用户规避安全监测的行为,可能因共同侵权或过失犯罪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结语:技术越强大,人的责任越沉重
最高人民法院《人工智能意见》传递出一个清晰而坚定的信号:人工智能不是法外之地,技术越先进,使用者的法律责任越明确、越沉重。对普通人而言,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需要自己核实,人工智能辅助下的行为后果需要自己承担;对企业和开发者而言,应将合规要求融入研发、应用全过程;对法律从业者而言,人工智能是辅助工具,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的最终责任永远在人。
人工智能可以替代许多工作,但永远无法替代人的判断、良知与法律责任。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每一位使用者都应当时刻警醒:法律的红线不会因算法而模糊,刑责的指向永远是那个按下启动键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