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新规“说人话”版:别光数卡了,先查清楚谁在犯罪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以下简称《意见》)。这份文件共5部分16条,针对的是帮信罪实践中长期存在的1个老毛病:只要卡的数量够、流水够,就先把人定了再说。新规最根本的转向,是把认定重心从“数你手里有几张卡”拉回到“先查清楚你帮的人到底犯没犯罪”,同时把靠帮信吃饭的人和被裹挟进来的人分开处理。
1. 不能光看卡和流水:上游没查实,不能客观归罪
过去办案中容易出现的做法是,只要银行卡数量或流水触及某条线,就直接认定“情节严重”,进而定罪。《意见》明确要求:在涉“两卡”案件中,应当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的金额等,是否达到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标准;防止仅仅因为行为符合“情节严重”1项条件,就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用大白话说,你卡里流过的钱,得先能对应上某个真实发生、且达到了犯罪标准的案子。上游什么都查不实,就不能只凭流水数字把人推上法庭。这一条直接针对的是“客观归罪”的老问题,把定罪的基础从“数字达标”改成了“上游查实加数字达标”。
2. “明知”怎么推定:3种情形被明确写进规定
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意见》在原有规定基础上,新增了3种可以推定为“明知”的具体情形,有相反证据的除外: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或者改号、虚拟拨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批量接码平台等工具;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限制或暂停服务后,仍然继续实施有关行为;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这3种情形指向的都是“心里清楚自己在干坏事”的典型表现。尤其是“背话术”被写进规定,等于把提前编好说辞、准备对付调查这个动作本身,变成了证明力很强的证据。
3. 门槛重新划线:本人卡“3张加30万”,电话卡不再分你我
《意见》对涉“两卡”的“情节严重”标准做了整合调整。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需要达到3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30万元以上,才构成“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只卖自己卡的人,不能再因为“1张卡流水大”就被定罪,必须同时满足数量和金额2个条件。电话卡的标准则是: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不再区分是本人的还是他人的,一律够线。这个调整的思路很清楚:对底层卖自己卡的人抬高门槛,对收卡倒卖的“卡商”保持压力。涉“两卡”帮信犯罪占全部帮信案件的80%左右,门槛的每1寸移动,影响的都是大量边缘涉案人员的命运。
4. 帮信还是掩隐:提供卡是“递刀子”,动手转账是“擦血迹”
《意见》第7条要求综合考察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准确区分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核心分界在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是为犯罪“递刀子”;掩隐罪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是对已经到手的赃款“擦血迹”。仅仅提供银行卡,一般落在帮信罪的范围内;但如果后续亲自操作转账、套现、取现,或者配合刷脸转移资金,行为性质就可能变为掩隐罪。帮信罪最高刑3年,掩隐罪最高刑7年,这个区分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新规的意图不是把提供卡的人都往重罪上推,而是把“只递了刀子”和“还动手擦了血迹”这2种不同危害程度的行为分开评价。
5. 严的方面更严,宽的方面更宽
《意见》在刑事政策上划了2条清晰的线。从严的方面包括:组织性、职业性、跨境协同实施的帮信行为,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利用职业便利的“内鬼”,以及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等情形。从宽的方面则指向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人员: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在校学生参照上述规定酌情从宽。换句话说,新规的严厉指向的是“靠帮信吃饭的人”和“用技术放大危害的人”,从宽指向的是刚踩到边缘、被裹挟进来的人。
归结到一句话:新规把帮信罪的认定从“数卡看流水”拉回到了“查上游、分角色、看情节”的轨道上。对办案机关的要求是先把上游犯罪查实,再结合行为人在链条中的实际位置来决定动不动刑罚、动多重的刑罚。卡的数量仍然重要,但它不再是唯一起作用的变量。